湖北男子返乡扫墓遇害,嫌犯当庭翻供被判无罪,法院对此是如何回应的?

如题所述

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目前该案件还在审理当中,相信用不了多久就这起案件就能够水落石出了,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案件的经过吧。


一次很平常的扫墓,却让受害人有去无回

在2018年2月份的时候,受害人回到了自己的老家,回到家里的第一件事就是上山给自己的父母扫墓,但受害人却在上山之后再也没有回来,一天同村的一位村民在上山砍树的过程中,无意间在一处沟壑旁发现了一捆新砍下的毛竹,还有一个耳包,出于好奇心该村民上前查看了情况,随即发现了已经发现了已经死亡的受害人,于是立马下山报警。

案件的调查

警方在接到了报警之后,就立马展开了调查,最终确定受害者的死亡原因是头部受到重物击打所致,警方根据现场的情况,初步判断受害人可能是在砍树时与人发生了争执,最终被其杀害,该起案件很可能是同村村民所为,随即警方在村中进行了走访,经过走访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因为曾有村民看到他上山,并扛了一款新砍下的树干回家。

在得知这一消息后,警方立马就来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家中,并在他的家里找到了那捆被砍下的树干,经过对比发现犯罪嫌疑人家中的树干跟案发现场当中的树干确实为同一体,警方随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一些简单的询问,但犯罪嫌疑人情绪非常紧张,说话也是前言不搭后语,因此警方也正式对犯罪嫌疑人展开了调查,将犯罪嫌疑人带到了警局进行审问。

案件的审讯

在案件审讯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说出了自己在犯案过程中的一些细节,犯罪嫌疑人说自己是在砍树的过程中和受害人发生了口角,先是将其砍伤,然后将其杀害,在杀人之后,又将受害人的尸体拖到了路边进行掩盖,种种细节和在犯罪现场所发现的基本一致,但有一个细节警方发现和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并不相符。

犯罪嫌疑人说自己用来掩盖尸体的外套是紫面朝上,白面朝下,但在案发现场看到的外套却是白面朝上,紫面朝下,在经过核实之后,是当时发现受害人尸体的村民曾掀开过衣服,并将衣服翻面,在犯罪嫌疑人交代完作案细节后,检察院也对犯罪嫌疑人提起了诉讼。


案件的审理

原本以为犯罪嫌疑人会得到应有的惩罚,但犯罪嫌疑人却当场翻供,说自己根本没有杀人,只是将犯罪嫌疑人所砍下的树带回了家而已,在被问到作案细节时,犯罪嫌疑人表示自己不知道,也不清楚,之前在审讯过程中之所以承认自己杀了人,是因为警方曾跟他说现在科技非常发达,他是无法进行隐瞒的,所以才会承认自己犯了罪。

因为在案发现场没有找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或者是DNA,所以该犯罪嫌疑人最终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对于这样的结果受害人家属是根本无法接受的,因为一家人早已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是凶手,没想到最终却是这样的结果,这对受害人家属来说也是一次非常严重的打击。

在一审结束后,检察院想法院提出了抗诉,受害人家属也提出了上诉,最终高院裁定撤销之前一审的判决结果,案件被发回并重新进行审理,在今年3月19日的时候,该起案件再次开庭了,不过到目前为止该起案件还没有结果。


结语: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杀人了,我相信他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如果他没有杀人法律也一定会还他一个公道,最后希望这起案件能够早日水落石出,让逝者得以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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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4-17

咋们下面来看看无罪的定性,有个案例分析下。

审理经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仲吉然索犯伪证罪一案,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青022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仲吉然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海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仲吉然索及辩护人安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5年9月11日21时许,郭珍生开车到互助县五十镇寺滩村其岳父家叫妻子仲吉然索回家,期间郭珍生发现仲吉然索和赵某在一起,郭珍生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持刀胁迫赵某到自己车上,并开车拉着仲吉然索和赵某准备到岳父家,在郭珍生岳父家西侧巷道口,郭珍生和赵某下车发生厮打,期间郭珍生用手中的单刃刀在赵某右腿部戳了一刀,将赵某致伤,赵某被送往平安县中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2016年8月3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决郭珍生无罪,后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提出上诉。

2017年1月23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17年4月26日,郭珍生因故意伤害罪被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郭珍生提出上诉后,2017年7月24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被告人仲吉然索在郭珍生故意伤害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法庭审理期间,作为案发现场的重要证人,多次作虚假陈述,在庭审中以先前的真实供述系刑讯逼供为由,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提供虚假证言,造成郭珍生被宣告无罪,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警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0月10日,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对仲吉然索涉嫌包庇罪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2月28日19时15分,西宁市公安局东川公安分局金桥路派出所民警将网上在逃人员仲吉然索抓获。

3.证人李某花什姐证言:案发后我听见郭珍生对仲吉然索说:”事情是你惹下的,你承担上,就说那个人拿着刀子戳我,然后你把那个人胳膊压了一下把他戳下了,娃娃我照顾上。”仲吉然索说事情是我惹来的,我全部担上,就说是我戳下的。郭珍生说他们相信哩吗?仲吉然索说,就说是赵某拿着刀子戳来时将自己戳下了。

4.被告人仲吉然索在被告人郭珍生故意伤害案中的7次证言:第1次和第7次证言证明赵某持刀将自己戳伤,刀子是赵某忠的。第2、3、4、5、6次证言证明郭珍生手持刀子称将赵某戳下了,刀子是郭珍生的,并在送赵某去医院的路上,仲吉然索与郭珍生商量向公安机关撒谎称赵继忠将自己戳伤。

5.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笔录证实,郭珍生故意伤害罪案件庭审中,被告人仲吉然索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提供虚假证言。

第2个回答  2021-04-17
一名男子在返乡后在村庄附近的山林中遇害,警方调查后,很快锁定犯罪嫌然而,就在此案交由法院审理时,岁某明当场翻供,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3个回答  2021-04-17
法院对此的回应是证据不足。原告方还会继续控诉。继续寻找有利的证据,我相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恶人一定会得到严惩。
第4个回答  2021-04-17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该男子就是杀害别人的真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