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在于简易程序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财产损失但依法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以应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的简单道路交通事处理程序。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签名盖章; (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签名盖章;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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