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之类的特种作业车有报废年限吗?

如题所述

吊车、消防车及特种作业车正常使用年限为10年,延长报废每年检查2-3次。12月31日 《关于调整汽车报费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规定: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适当延缓报废。

中国商务部2013年1月14日公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根据规定,已注册的必须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在用车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车辆,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辆细分如下: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合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的;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对于吊车、消防车、高空作业车、道路清障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可根据实际使用年限延长使用年限,但是需要增加至每年检验2-3次,若不符合国家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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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1
根据商务部2013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特种车辆、吊车属于专项作业车,报废年限30年。
第2个回答  2019-08-21
救护车之类的特种作业车应该有报废年限,这要根据该所属医院而定。
第3个回答  2019-08-21
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一般为15至20年。
第4个回答  2019-08-21
救护车之类的特种作业车也是有报废年限的,大概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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