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章  生鲜食品的流通

如题所述

厦门市人民政府修订了《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第三章中着重强调了生鲜食品流通的规范化管理。在建城区,原有的农贸市场将转型为生鲜超市,新设的商场、商店需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经许可后方可营业。销售的生鲜食品必须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生产者需提供相关证明,否则需在批发市场交易。大卖场和超市需检查非本地生鲜食品的合格证明,并进行抽检,不合格产品不得销售。认证的农产品和食品可以实行抽检或免检,但个人自产自销的生鲜食品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政府将提供检验扶持政策。


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将生鲜食品信息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系统。禁止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鲜食品,贝类水产品需净化后销售。市场开办者对市场内生鲜食品安全负有责任,包括确保销售的合格产品、签订质量安全协议、配备检验设施并定期公布不合格情况。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鲜食品,市场开办者有责任制止并按规处理。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单位采购生鲜食品需确保合格,并建立购货台账。重大公共活动和会议的生鲜食品采购,应留样备查,并可送交检测机构检验,以确保食品安全。


扩展资料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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