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如题所述

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是水源地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范围是以取水点为基准来划定的。具体来说,一级保护区包括从取水点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100米的水域,以及这些水域两侧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则是指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开始,向上游延伸2500米、向下游延伸至其下游边界的水域,以及这些水域两侧各200米的陆域。此外,还有准保护区,它是指从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开始,向上游延伸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各200米的陆域。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水源地所在的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的单一功能区,那么整个饮用水功能区的水域都应该被划定为水源保护区。如果水源地所在的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的多功能区,那么从取水口上游2至3公里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应被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应超过该水功能区的上游边界。对于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以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至于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确定,国家所有的水库由管辖部门设立的管理单位负责,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库则由乡镇管理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的专人负责。在划定水库管理范围时,需要遵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水库保护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使用情况应接受水库管理单位的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可能有所不同,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以上内容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该法律规定了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备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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