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转权益法,是否需要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当天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比如:甲对乙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000万,占乙的60%,采用成本法,然后十月一日那天甲卖掉乙一半股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变为2500,占乙的30%,采用权益法,十月一日,也就是转换当天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200 那么,长期股权投资的剩余账面价值(2500)是否要和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9200*30%)进行比较,还是直接比较取得投资时享有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就行了。

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处理类似于追溯调整,应为剩余股权在原投资时点上已满足权益法核算的条件。在原来控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上,剩余股权的对价实质上体现了取得投资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考虑商誉),在之后对其采用权益法调整时,就是按照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结果调整,不存在对两个投资时候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调整。而在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权益法核算的时点应为再次投资日,长期股权投资应体现再次投资日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原投资部分显然不满足,所以需要对其按照两个投资时点上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追问

是否需要2500和9200*30%进行比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3-13
题目本身有问题,题目应该给出取得60%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这样才能比较,差额为商誉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