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砖窑案的怎样认识黑砖窑事件的性质

如题所述

2007年6月14日,新华网刊发一则消息说:”记者14日从山西省有关部门了解到,山西正在紧急查处洪洞县黑砖窑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砖窑窑主王兵兵己经被拘留,殴打农民工的4名打手己被抓获,1名河南藉工头正在追捕中。与此同时,解救被拐骗民工,打击黑砖窑主专项行动己在全省开展,山西省11个市己开始用工大检查,尤其对小煤矿,小砖窑,小工队,小作坊,小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由于这则消息中涉及黑砖窑事件的定性问题,因为立即引起网民的不同意见。有的网民甚至用”旗帜鲜明地反对新华网对黑砖窑字的定性”的标题发表意见,指出”称所谓’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案’,无视一个事实,即那些被拐的童工奴隶,很多应是市民的孩子,以’农民工’一词称呼就根本不对;某些人是否有这样一种企图,’农民工’本来就是一个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侵害在现实社会中是很正常的事,因为这件事处理也可以往民事纠纷上套,权力部门出来调整一下,’农民工’领到工资—感恩戴德,最后结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但’奴工’事件是典型的反人类罪行,已不是简单可用愤怒来表达心情!!!”
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17日就”黑砖窑”相关案件审理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有记者就案件的性质质询新闻发布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
中国网记者:刘副院长,涉黑砖窑案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呢?
刘冀民:我在网上看到有些记者专家也在讨论这个问题。”黑砖窑”案件是发生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的一个丑陋现象,是一个社会”毒瘤”,我们一定要把它切除掉……但是,它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不一样的。首先,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有四个特征。这四个特征一个是说,在组织结构方面要具有稳定性,严密性和人手较多这个特点,经济方面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犯罪获得收入,而收入的大部分,或者说全部又用于从事新的犯罪,在行为特征方面要具有暴力性和多样性。还有一个,对一定的区域进行垄断。这是从法律表述上比较专业的说法。我想用通俗的一种语言给大家解释一下,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在非法控制方是是片或者面,而不是点。”黑砖窑”案件显然是一个点,就是在他所承包经营的黑砖厂内对民工限制自由,打骂,强迫劳动,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就其犯罪行为的力度或者波及力而言,它是一种开放型,放射性的,”黑砖窑”案件显然是封闭型的,是在这个”点”内,是在黑砖窑内,对特定的一些民工实施犯罪行为,而黑社会性质犯罪不是这样的,而是对社会不特定的多数的人员造成伤害。第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于波及面,大所以往往会给多数群众造成心理上的恐惧,给社会的一定地域,一定范围带来秩序上的不稳或者是混乱,而”黑砖窑”不具有这个特征。大家一比较就会发现,这个犯罪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山西青年报》记者:”黑砖窑”涉案人员中,我们把”非法拘禁罪”定性为”强迫劳动罪”,请问法院是如何考虑的?
刘冀民: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非法拘禁罪”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按照法律,最高是3年。如果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的可以叛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型。而强迫职工劳动罪,按照《刑法》第244条的规定,它的最高处刑。发生在山西运城,临汾两地部分县的这一批”黑砖案”系列案……这种犯罪行为实际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责。它从目的和客观条件来讲,主要是强迫职工劳动,但是强迫职工劳动的手段限制了人身自由,又犯了”非法拘禁罪”。按照刑法理论,这种情况下,以重罪处惩,或者哪个行为更符合某一个罪的特征,就定哪一个罪。所以我们在一些案件中,是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定性,量刑,所以对于黑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处以了最高的有期徒刑3年。而发生在洪洞县衡庭汉这起案子,他在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砖窑还没有冷却的情况下,就强迫工人进去出砖,一般的砖窑冷却大概需要五六天时间,他等不及五六天,为了多出砖,多赚钱,强迫工人进去出砖,结果导致一名工人重伤,多名工人轻伤。按照这种情况,如果我们再定他”强迫职工劳动罪”,最多只判3年。而非法拘禁罪规定,如果有重伤的情况出现,可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按照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统一,相对立的原则,我们对衡庭汉等有关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这就是按照法院的规定,按照被告应负的刑事责任,确定一个最合适的罪名与刑事处惩,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7年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九部门《关于整治非法用工的通知》(简称《通知》)中,同样涉及山西黑砖窑案件的定性问题。《通知》说:”在山西省部分地区发生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故意伤害甚至于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究竟应当怎样认识黑砖窑事件的性质呢?在以上所列的说法中。网民反对新华网的报道关于”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案”的定性说法是有道理的,因为这绝不仅存是一般的”侵害农民工权益案”案件(但是该网民陈述的理由却嫌勉强)。刘冀民副院长从法律和量刑的角度分析了黑砖窑案件的性质及有关犯罪人罪行的定性,具有专业业务的性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则从几个方面揭示了黑砖窑事件的性质,指出黑砖窑之所以”黑”,一是无合法证照,非法用工;二是这些农民工,童工不是自愿应招来的,而是被黑恶势力拐骗来的;三是在黑砖窑的劳动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强迫的劳动。综合以上观点和表述,大体上可以全面,准确地揭示黑砖窑事件的性质。如果我们上升到制度层面来概括黑砖窑的性质,那么,是不是可以说,黑砖窑事件是一桩极其恶势,极其残酷的”当代奴工制”或”当代包身工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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