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公司的加班制度是否违反新劳动法?

我司正常上班时间为8:30-17:30(中午12:00-13:00午休),关于加班公司规定晚20:00后开始计算,那么17:30-20:00如果你上班的,不算加班?有这样规定的吗?请专业律师或资深HR答复,这样的做法是否违反新劳动法?劳动者将如何举证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国家对这样的公司将有何处罚??

谢谢
一楼的回答跟没有回答是一样的,这个答案我也知道,不然我也不会觉得公司的行为存在问题。关键是,你得给我证据,违反了劳动法哪条?如何处罚?劳动者可如何处理,来维权?OK???

我司是独自企业,遵循的是国家的标准工时制,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

我司是有【员工手册】,不过员工手册上写明了办公室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 每日8:30-17:30

  按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的加班制度符合法律规定,是不违法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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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06
  你好!
  谢谢道友补充说明,我们现在清楚了贵司在规避加班费的支付,大量的文员或后勤人员因没有申报加班,在20:00点以前,算在公司逗留或“义务”劳动。这种规定它肯定不会写在员工手册里的,这是显而易见的规章违法。
  1。晚上八点以后的上班算加班,这种规章制度需要通过民主程序认可,如工会、职代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才能受法律保护。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公司没有做到这一点,那它的规定就无效,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2。另外,根据国家的规定,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加班,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据我了解很多公司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包括一些国企。
  3。员工可以主张加班费以及罚金25%。员工加班,公司不支付,员工可以去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仲裁委员会去仲裁、甚至去法院起诉。不过,员工要掌握好出勤记录、证人往往也是难点,因为打卡记录在公司里。所以,国家规定关于出勤记录的,由公司付举证责任。
  4。对违法的单位,由当地劳动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实践中往往指有8人以上的团体投诉,给予公司劳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罚金,并停业整改。
  以上请你大胆运用法律,结合证据和事实,捍卫自己的利益,正义必将战胜邪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5-06
【规章制度 违反法律 损害劳动者权益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第3个回答  2010-05-06
这是一个很绝的对策,就是说,这段时间他不强迫你加班,但他会跟你说,你今天的任务没完成,让这种原本属于加班行为变成自愿试。完全属于个人行为了。如果是规定必须加班的话,就必须要有加班费。
第4个回答  2010-05-07
我们公司也这样,但是我们公司很绝,我们签的合同里有一项是员工都服从公司安排。不知道楼主合同里有没有还是公司请了超过大概多少我记不清了,不过要举手表决是否加班,然后拍照给劳动局批准然后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加班了。5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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