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福利房继承问题

我们家里原来四口人,我爸爸,我妈妈,我哥哥,和我自己。家里单位房产证名字户主是我爸爸的名字,我爸爸去世了,之后就把户主名字变更为我妈妈,现在我妈妈也去世了,我们两兄弟想继承这房子,想变更房房子的户主名字,去了房管所,要求我们去公证处公证。我去公证处后,公证处告诉我们,我妈妈去世的时候,我外婆还在世,那么我外婆也有继承权利,(我妈妈家三姐妹),我妈妈去世前,我两个小姨都已经去世了,但是两个小姨都有一个儿子,(我的两个表哥),两个表哥有代替两个小姨来继承我外婆的财产权利,现在我外婆也去世了,我们想变更我妈妈的房产证户主名字,是不是两个表哥也有权利去分配?我们住的爸爸单位房产是1988年居住,之后单位房产改革后,我们爸爸出资购买了单位房,有产权和使用权(我们是铁路房产),我另想问,我们两兄弟可以直接继承房产吗,变更户主,不需要通过我们两个表哥?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此案中,老人并未留下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他的房子应当由上述人物中的智障女儿和儿子继承,各自所占有份额一般是一人一半。这个金额应当按照卖出时的金额计算,对于儿子配偶支付的部分,需要对其进行补偿。
  老人儿子去世后,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她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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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1
这个分割是这样的,你跟你哥在你父亲去世时,依法分别继承1/6,而你母亲享有2/3的产权,然后,你母亲去世时,由你跟你哥,以及你外婆平均继承你母亲的2/3,则你外婆享有2/9的产权。剩余的7/9由你和你哥平均分割,至于你两个表哥也分别有1/9的产权,这是不考虑时效问题的情形下得出的分割比例追答

可与你俩表哥进行协商,让其出具放弃继承的声明,或提交你母亲去世已超过两年的材料。以及房子现在目前占有使用的材料,向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不行,则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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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5-27
房子是你爸出资买的,你表哥有什么权利继承?房子现在是你们兄弟两的。
第3个回答  2014-05-27
你最好是看看继承法,会更清楚。追问

现在我们当地公证处就是这么告诉我们的,我们现在就是要求证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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