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大权办多大事,滥用权力违法——广东省江门市越权颁发恩平市平塘村采矿许可证案是怎样?

如题所述

20世纪80年代,广东省恩平市平塘村村委会将石场发包给当地村民开采。2003年11月20日,恩平市政府对该石场实行有偿挂牌出让,将平塘村甄兴新、甄焕喜、甄炎华3人的采石场整合为“平石平塘甄兴新采石场”,生产规模为60万吨/年。2006年底,该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由于还有资源可采,恩平市国土资源局再次新设采矿权挂牌出让。2007年1月22日,甄兴新以85万元取得新设置的采矿权。2007年2月8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了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81.3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2013平方千米,有效期为3年(2007年2月至2010年2月)。2007年初,平塘村部分村民向中央有关部门信访反映,石场开采造成农田下陷、鱼塘井水干枯,周边村的房屋开始出现断裂、地下空鼓问题。
据查,根据国家规定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及《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发证权限,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对于石灰石矿种、建设规模小于50万吨的小型矿山有发证权,但该局2003年颁发平塘甄兴新采石场采矿证,生产规模为60万吨/年,2007年2月8日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81.30万吨/年,均存在越权发证行为。
恩平市国土资源局关闭了平塘甄兴新采石场,江门市纪委监察局给予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罗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科科长杨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科科员罗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恩平市副市长莫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恩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冯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恩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平石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所长梁某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分析】本案是一起越权违法审批发证形式的非法批矿案件。
对于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权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除了由国家、省级政府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外,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本案中,依照国家规定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及《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发证权限,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对于石灰石矿种、建设规模小于50万吨的小型矿山有发证权,但该局2003年颁发平塘甄兴新采石场采矿证,生产规模60万吨/年,2007年2月8日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81.30万吨/年,均超越了本级部门的审批发证权限,属于违法审批发证行为。江门市纪委监察局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其定性及处罚是非常正确的。
俗话说,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执法部门违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上行下效,上面失之毫厘,下面谬以千里。执法部门公然违法行政,法律法规的权威受到蔑视,尊严就会荡然无存,这样的执法部门理所当然会在当地人民群众中失去信任和震慑力,做起管理工作来也将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管理工作就会有失控的危险。因此,对越权审批等非法审批行为,必须严厉制裁,对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严惩,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本案的处理,不仅符合这一情理,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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