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不足三家的解决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询价采购中,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或者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供应商少于三家时,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果出现此种情况,要么是信息发够不够充分,要么是询价通知书中的条件设置不合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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