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是不动产权证,这是两个不同的证,前者是他项权证,比如抵押登记,后者是房子的所有权证。
《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
《不动产权证书》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证明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由不动产权利人持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
公布日期:2019-03-24
执行日期:2019-04-10
时效性:已修订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