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3-08-01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款规定了留置的期限和解除。 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