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机构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根据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二、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在杭父母为申请人),原件1份;
2、申请人和迁移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1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4、结婚证,离异或再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迁入地户口簿,原件1份;
6、申请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若父母为杭州市区家庭户挂靠户口,户口挂靠地不能是集体土地、军产、违章建筑等,需提供挂靠地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的同意落户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扩展资料
一、办结时限
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5个工作日;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审批,10个工作日 ;
市公安局户籍办证中心直接受理审批的,7个工作日。
二、审批结果
符合办理条件的,签发《户口准迁证》。
三、结果送达
可由窗口直接领取或邮寄送达。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市公安局-户政:市外户口迁移办理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