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通过地方招考进入XX乡人民政府工作的,试用期为3年,2011年-2012年每月领取生活费1200元,2013年调至1800元,所从事工作与正式职工无差异。从2011开始单位的正式职工开始领取科学发展观绩效考核奖,时至今日本人也未得到任何奖励和补助。本人现已成家也有了孩子(哺乳期)每月1800元的生活费根本无力支撑家庭的各项开销,单位的很多不在岗人员都能领取“绩效奖”,我真正参与工作却得不到“绩效奖”。这个是否有失公允?请给予答复。 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