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6-12-01
霍姆斯的这一命题确实是法律界的至理名言。要理解这句话,首先我建议得鱼去看看霍姆斯的原著,包括楼上提到的《普通法》和《法律的道路》。
其次,从我个人理解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要理解霍姆斯的这句话,不妨先了解霍姆斯提出这句至理名言的背景。在法律王国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本来就遵循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大陆法系好像一个由各种法律要素构建的大厦,每一块砖仿佛是一个法律概念,使用高质量的混凝土将大夏高高地举起;而普通法系则像一座金字塔,法律的理念和原则便是塔尖,历经几千几百年仍然神圣而坚不可摧,而烘托起这种神圣的是在法律历史长河中无数的判例和经验。
而这些判例和经验的直接创造者是普通法系的法官们。其中,就有霍姆斯,他曾是美国麻省最高法院的法官。
(注:很久没有温习法理学的内容。谢谢得鱼让我仿佛重回象牙塔里。以上比喻,如有不当,请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