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艾滋大学生能不能做教师?

如题所述

但是在体检环节上,他遇到了麻烦。经过体检和复检,均确认小吴系艾滋病毒感染者。根据安庆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发布的《2010年安庆市直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公告》,教师入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因此,安庆市教育局告知其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无奈之下,小吴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安庆市教育局的行为违法。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一、公平就业的一般性规定能否作为小吴请求的依据
笔者注意到,小吴的律师认为,相关法律规定均规定了公平就业,反对歧视艾滋感染者和患者。为此,小吴的律师列举了如下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笔者认为,小吴的律师列举的上述规定并不全面。笔者理解律师有义务为了当事人的利益选择法律规定,但是要想具有说服力,就必须客观理性。针对小吴律师引述的法律规定,笔者的意见大致如下:
首先,宪法、劳动法规定了平等就业的权利,但是,这种平等就业的权利,并不排除法律基于保护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对特定情况下权利人的就业权利进行限制。比如要进入公安队伍,就必须具有特殊的身体条件,从事医疗行业,也必须符合特定的身体标准等。
其次,小吴的律师列举了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传染病能够防治法第十六条的部分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歪曲了相关法条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全文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全文是,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因此,问题的焦点不是法律规定了公平就业原则,而是相关法律规定是否限制了艾滋病人的就业权利。
二、安庆市教育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招录教师是否妥当
笔者发现,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均未规定艾滋并感染者不适于教师工作的问题,因此,安庆市教育局的规定应该是没有直接法律根据的。
其次,教师是否可以准用公务员体检标准的问题。
由于教师和公务员都属于所谓的“吃财政人员”,所以,一般人也有把教师视作和公务员类似的职业。笔者认为,这种类比只适用于待遇问题,不适用于体检标准的确定。既然立法限制传染感染者进入某些行业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卫生安全的考虑,那么,我们就要探究为什么公务员要禁止艾滋并感染者进入。其理由不外乎,公务人员在管理公务的过程中要接触不特定社会公众,为了社会公众的安全,应该禁止传染病感染者进入。如果以此类比,似乎教师职业也和公务员相似了,因为,教师要接触广大学生,因此,更应该禁止传染病感染者进入。
但是,少有艾滋病知识的人都知道,艾滋病的传播渠道不属于空气传播和消化到传播,一般的接触,并不危及他人安全。因此,高校体检标准中,并不限制艾滋感染者报考师范院校。据此看来,立法不但没有理由禁止艾滋病感染者从事教师职业,也没有理由禁止进入公务队伍,因此,从本质上讲,公务员体检标准本身就存在合理性怀疑。
综合以上,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安庆市教育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招录教师并不妥当,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纯从法律的角度看,既然安庆市教育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招录教师并不妥当,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法院的判决应该不难。但是,任何判决不但要看做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还要考虑社会的后果是否妥当。
假如法院认定安庆市教育局的行为违法,假如安庆市教育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录取了小吴作为教师。鉴于小吴属于艾滋病感染者已经在当地不是隐私,就不得不考虑,其周围的环境是否能容忍一个艾滋病感染者做教师的问题。
我们不得不考虑以下问题:
因此,小吴的问题绝不是一个孤立的教育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的知识素质、道德素质、宽容程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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