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凡使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第四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府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后方可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项目建议书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三)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报批;
  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3、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4、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5、其他事项。
  (三)市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报市政府批准。重大项目,市政府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议书申报单位或者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并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评审,评审会由市计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消防、造价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参与。第十六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项目总概算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市财政主管部门参加,最后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确定,并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应当执行咨询评估制度。
  按行业规定属于大中型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未经评估论证或者前期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审批。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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