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三轮车报废年限新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农用运输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一)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二)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三)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四)因各种原因造成农用运输车严重损坏或者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五)长期使用后,整车耗油量超过企业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法律依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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