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法律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文物和陈列品;(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