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在奥地利维也纳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会议的第六次全会上通过,1990年11月1日生效,也称《维也纳公约》。
该公约不仅是国际社会也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其主要内容有:明确规定毒品洗钱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缔约国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初步规范了侦查、识别毒品洗钱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机制等。
扩展资料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
第三条 犯罪和制裁
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下列故意行为确定为其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
(一)违反《1961年公约》、经修正的《1961年公约》或《1971年公约》的各项规定,生产、制造、提炼、配制、提供、兜售、分销、出售、以任何条件交付、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
(二)违反《1961年公约》和经修正的《1961年公约》的各项规定,为生产麻醉药品而种植罂粟、古柯或大麻植物;
(三)为了进行上述(一)目所列的任何活动,占有或购买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
(四)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非法种植、生产或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而制造、运输或分销设备、材料或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