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路桥公司承建某公路大桥项目。2014年10月,该公路大桥第一合同段的20号桥墩和6号桩基孔发生一起钢丝绳断裂事故,导致钢筋笼突然坠落,致使正在钢筋笼内工作的两名工人坠入桩基孔的水中溺水身亡。事故原因调查发现,该公司没有对钢丝绳是否安全达标进行定期检查,也没有经常性的维修养护,最终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那么,该公司有义务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和养护吗?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由于安全设备关系着生产经营单位能否安全生产,因此有必要对安全设备进行自始至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为了安全设备能安全地、正常地运营,则必须根据安全设备的实际情况,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那么依据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就要受到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因该路桥公司未定期地、经常性地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该公司依法要承担相关部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把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一项经常性、制度性的工作来抓,并在人力、财力以及制度、技术等方面都做好必要的安排和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