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车辆通行证申请

如题所述

电子通行证申领需在网上填报申领,申请人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完成账号注册(登录)后,点击右下角图片“四川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领”,进入对应申请表单,在线填表。注意申请人应为收发货法人单位,运输物资应符合重点物资类别,重点物资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在高风险地区,填报信息内容齐全、真实。(详情参见《关于启用四川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电子通行证的公告》)
一、4.5t以下车辆通行证申领
1.申领流程
通行证由市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印制,分发至市交通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各口长单位及各乡镇。
生活物资保障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证需由承运人或承运单位向所属归口行管部门申领,主要用于保障管控区域内生产生活物资供应,需提交应急车辆通行证申领申请表(详见文末附件)并附相关证明信函,注明运送物资种类、运输往返地、运输人员等内容(可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
2.特别说明
“疫情防控应急车辆通行证”为交通管控期间车辆准许通行证明,有效期为15天,实行一车一证,仅限本人、本车使用,不得转借、挪用。使用时要严格遵守防疫规定,遇路面检查时应积极配合,主动出示。如有违反,将依据防疫规定严肃处理。
为做好货运物流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高效便捷办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四川省决定正式启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电子通行证(以下简称“电子通行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通行证样式
与全国标准制式统一,并在右上角增加校验二维码。
(二)、启用时间
自2022年5月9日起正式启用
(三)、适用范围
电子通行证为跨省进出涉疫地区(高风险区)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使用。重点物资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与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物资、邮政快递等民生物资和农业、能源、原材料、重点工业品等重要生产物资。
二、申领方法
(一)申领条件。申请人应为收发货法人单位,运输物资符合重点物资类别,重点物资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在中高风险地区,填报信息内容齐全、真实。
(二)申领方式。申请人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完成账号注册(登录)后,点击右下角图片“四川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领”,进入对应申请表单,在线填表。
(三)证照生成。系统采用自动审批、自动编号方式生成电子通行证,并调用“四川省交通运输电子证照专用章”统一进行签章,通行证发证机关统一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四)证照领取。申请人通过“天府通办”APP,登陆企业账号后,进入“我的”/“企业证照”/“添加证照”,完成“重点物资运输车辆电子通信证”信息添加后可查看电子通行证。
(五)证照展示。
1.图片展示。申请人将电子通行证截屏图片提供给驾驶员使用。
2.打印展示。申请人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通行证打印后交于驾驶员使用。
3.APP展示。申请人进入“我的”/“企业证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电子通信证”/“我要授权”功能,授权相应驾驶员领用。驾驶员通过“天府通办”APP,登陆个人账号,进入“我的”/“证照授权”/“被授权记录”,使用电子通行证。(目前该展示方式正在调试中)
三、编号规则
电子通行证共12位编号,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序列号(6位)构成,其中序列号从000001开始。
四、查验方法
通过手机微信或天府通办(电子通行证暂不支持支付宝、钉钉扫码核验)“扫一扫”功能,扫描驾驶员出示的电子通行证二维码,查看显示结果与驾驶员出示内容是否一致,也可拨打通行证上的发证单位信息核实电话028-86787127核验真伪。绿色二维码为正常状态的有效通行证,灰色二维码为作废状态的通行证,红色二维码为超期状态的无效通行证。
五、证书有效期及作废
根据申请人填报的运输计划,电子通行证有效期至运输任务结束日期顺延3天。电子通行证最长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原电子通行证在有效期内(提前完成或取消运输任务),又需申领新的电子通行证的,可通过系统再次申请,申请完成后原电子通行证自动作废。
六、注意事项
1、通行证仅限营运车辆申请,非营运车辆无法申请;
2、通行证申请起始地点其中一方必须为疫情区域,起始地点均为非疫情区域无法申请(疫情区域以卫健委官方通知为准);
3、通行证必须使用法人账号登录申请,个人账号无法申请;
4、通行证为自动审核,申请后审核时间在10-30分钟,审核通过后以短信方式通知 ;
5、若遇到在‘天府通办APP’或‘四川省政务服务网’中通行证无法下载、下载后证照为空白或证照未签章情况,可先通过结束运输重新申请方式处理(结束运输操作见附件《电子通行申请操作手册》第十一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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