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时烟草证能过户吗

如题所述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法规)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同时,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因此,需要开展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应当首先依法核准登记、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含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如果,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局有权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法规)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第五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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