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明的间接代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显明的间接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代理。在显明的间接代理中,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成为受托人代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如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或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由受托人履行或接受等,都足以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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