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

如题所述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
1.外省市户籍公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
2.来津居住满6个月;
3.成年子女均为京津冀常住户口(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出国定居人员除外)且至少一人为天津市常住户口;
4.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津落户。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的,还须提供退休手续);
3.能够证明申请人全部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个人档案等),以及在津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京冀成年子女、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和出国定居人员系统内部查询确认);
4.申请人《天津市居住证》;
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9、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该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申请落户人员子女中有符合国家规定家属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或者已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不受子女户口均在我市的限制。提供《军官证》或者《出国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2、符合投靠子女落户条件的,既可以向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也可以向子女一方户籍所在地申报。
3、外省市投靠子女落户可单独办理,不要求夫妻同时申报。
法律依据: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居住证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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