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亲过世后的赡养义务问题。请教诸位大神

有个事情想请教诸位大神,万望指点。
列个概要,大概情况如下:
我父亲过世了(6年),我奶奶还有其他4个子女,但是户口在我家户口本上,是常住户口。房产证没有她的名字。
我父亲过世之后他们4个子女就是轮流来我家住照顾我奶奶。
我想问一下相关的一些事情:
1.首先,我母亲应该在奶奶4个子女没有过世之前没有赡养义务对挖?
2.因为他们4个子女最近老是在跟我妈吵架,并且有矛盾升级的趋势。
我想问一下,我是否有权要求其他4个子女接走老太赡养?还是因为常住户口的关系,不能拒绝?
3.如果不能,奶奶现在有自理能力,能走能烧,有自己的退休金。这样的前提下我能拒绝她们进我们家吗?
4.极端情况下,会不会有涉及财务的纠纷情况?比如老人有没有我们房产的名分,或者老人有未履行的我父亲财产的继承权益?
PS:1)因为我父亲临走之前只立了一份我们自以为有效的遗嘱,遗嘱为代写,有2名见证人,有他画押指印。但没有去公证处公证,他本身的身体情况也不允许。本来还有视频录像,但是实在找不到了。
2)房产本来是我父亲名下的,我父亲肺癌晚期从医院跑出去做的房产转移手续,转到我妈名下。现在房产证上只有我妈一个人的名字

烦请指点,不惜赐教。见笑

没有赡养义务,后面家庭矛盾协商解决,你要求好像你并没有权利,房产归谁谁有权利,户口在你们那要求搬走比较麻烦,另一个最有权利的人就是你奶奶想不想去其他地方住。遗产有遗嘱按遗嘱,有扶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人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必须保留份额,遗嘱没写就得先给他再按遗嘱,按描述你奶奶有退休金,不必保留。
遗嘱得按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才有效
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追问

首先感谢您的回答
要求他们搬走不会是我提出,是我妈,就是房产证上唯一名字的人提出。
此外,我听说了另一种说法,因为父亲过世,且奶奶另有四子女,因此我母亲没有赡养义务。而且也是房产的唯一处置权。所以有权要求她离开。
请问有这种说法吗?

追答

有的

追问

所以。。。请教到底能不能驱逐呢??

追答

可以要求离开

用驱逐这词不当

追问

好的。抱歉我会注意用词的。
再次感谢您不厌其烦的解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7-11
1、你母亲没有赡养你奶奶的义务。2、你可以要求另外四个子女把奶奶接走赡养,他们对老人有赡养义务,但是你和你母亲没有,你奶奶户口在哪决定不了他应该由谁来抚养。3、这是你们家,无论是否有纠纷,你们都有权拒绝任何人进你们家。4、说到财产,这套房子虽然变更成了你妈的名字,但是因为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房子还是你父母共同所有。你父亲所立遗嘱虽然没有公正,但是只要是他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按照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的时候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如果按法定继承,你奶奶是有继承你父亲遗产的权力的。但是,这些目前跟其他那四个子女无关。同时,因为你父亲先于你奶奶去世,所以你作为代位继承人,也有权继承老人的遗产。追问

好的。非常感谢您的建议。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8-07
回答如下:

一、你母亲对你奶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如果要求赡养,应支持。
二、4个子女最近老是在跟你妈吵架,说明你妈也有问题。
三、你们有权要求其他4个子女接走你奶奶进行赡养,这和常住户口没有关系。
四、奶奶现在有自理能力,能走能跳,有自己的退休金。那你更应该孝顺奶奶。
五、你奶奶有权继承你父亲的遗产。
六、如果你父亲临走之前立了一份遗嘱,即使遗嘱没有公证,该遗嘱也是有效的。
七、如果该房产本来是你父亲和母亲的共同财产,那么,无论写谁的名字,房产都是共有的。追问

首先感谢您理性的分析和建议。
但关于每个家庭的内部矛盾,真的不能以常态理性的角度来看。因为有很多事情并不如您所想。
比如,您是否听过奶奶那个年代的老人,会咒一家唯一的孙子他们口中的X家独苗活不过18岁,出门被车撞死,出去犯事被拉去枪毙吗?又比如老人跟我妈吵架,她女儿过来是非都不问抓着我妈头发就打的场面你见识过吗?
所以真心建议您未来劝人从善时,也跟您给出建议时一样理性
没有恶意,万勿曲解。再谢

追答

无论怎么样,尊重人是双重的,小辈应该尊重老人,而老人也应该关心小辈,而不能说过份的话。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7-11

    你母亲没有赡养义务,但是有养活重担,不养活动用法律解决才上升到赡养解决

    你是否知道在中国养活老人儿子和女儿是有分工的,儿子不仅仅要出钱还得出力,女儿在一般情况下是只出力而且是约定俗成的力。这样你说接走养活就只是儿子们的事了。另外就是弟兄们分家约定好了在谁家居住生活,一般情况下弟兄几个以及其家人应该尊重分家结果,老人的户口只是上在某一家,户籍方面可以认为是这一家的人,但是在传宗接代家庭方面不是某一个具体儿子家的人,即所有儿子的家都是老人的家

    请尊重分家结果

    请尊重家庭。房产证在家庭事务方面不适用,直接论房子是谁或者谁家取得的或者拥有。

追问

好的。感谢您的建议。
请问,就您提及的关于家庭分配的前提,有没有报告女儿也分房的情况?
比如老太有四套房子,两个儿子一人一套,两个女儿一人一套。
不知道当时是否有书面分配字据,我们先假设没有的话,是否还是只有两个儿子要承担主要责任?
即使其一过世也是如此?

追答

娘家可以给女儿东西,姊妹们之间是分,当然娘家不会给女儿们制造麻烦,给就明确哪一个给,不给女儿们分的机会。一般家庭一般情况下不会给女儿贵重或者值钱的东西,房子就是比较值钱的东西,不能轻易给。

追问

好巧不巧的是这事在我家发生了

追答

老太太这么做有损家庭利益,儿子们可以阻止。自家传宗接代恐怕还自顾不暇的,还有闲工夫闲钱管亲家的延续香火,该让一家子的大辈好好教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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