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宅基地发生买卖(转让)行为的,转受让双方为本村农业户的,除提供常规登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原土地使用证、公证处公证书或律师事务所见证书、乡(镇)司法所司法调解书、转移审批表(村、乡镇、国土所、国土局逐级审核)等。本村农业户以外的只进行权属调查不核发土地使用证。
1、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有户口的,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
2、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3、因买卖、继承、赠与、置换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变更手续:
①对宅基地发生买卖(转让)行为的,转受让双方为本村农业户的,除提供常规登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原土地使用证、公证处公证书或律师事务所见证书、乡(镇)司法所司法调解书、转移审批表(村、乡镇、国土所、国土局逐级审核)等。本村农业户以外的只进行权属调查不核发土地使用证。
②对继承的宅基地,除需要提供常规的资料外,还应提供遗嘱、死亡证明、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原土地使用证、公证处公证书或律师事务所见证书、乡(镇)司法所调解书。
③对赠与的宅基地,除需要提供常规的资料外,还应提供赠与协议、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簿和原土地使用证、公证处公证书或律师事务所见证书、乡(镇)司法所调解书。
④对宅基地进行置换,都有原土地使用证的情况的,除提供常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置换协议,公证处公证书或律师事务所见证书、乡(镇)司法所调解书,换发新的土地使用证。
4、户主名字变更,但没有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的,同属一个人的,提供新的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户主名称变更证明;属夫妻离婚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另一方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协议中要明确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5、宅基地使用证丢失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查清所丢失的土地使用证号,并在中卫日报进行登报挂失,遗失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补证申请,同时提供常规登记所需材料,所在村委会加盖公章证明,按照宅基地发证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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