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如果出现逾期会承担还款责任。银行的规章是不允许将信用卡借给别人使用的,如果是持卡人借出,那么责任都是在持卡人身上的。因为:

1、(1)将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违反了银行信用卡使用管理的规定,一旦被银行发现,卡片随时有可能被银行冻结,并要求立即还请所有欠款。

(2)即使不被发现,你与银行形成信用借贷关系,虽然刷卡消费的一方是朋友,但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你仍有义务向银行还清借款,如逾期未还,还需支付高额利息和滞纳金,另外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1)将信用卡借给别人使用,但双方之间的借用民事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你有权利要求朋友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还款。

(2)因此,你在催告朋友还款无效后,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可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为避免刑事追究的风险,在之前你应先将银行欠款还清,然后诉求由朋友直接向你还款。

信用卡使用有风险,出借须谨慎!借款同样有风险,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罪】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银行卡出借会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如果造成的情节是属于比较严重的,那么也是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的;即使借卡者是属于主要的责任,那么对于出借人也是会承担起连带责任的。

银行规定,所有的信用卡和借记卡只限本人使用,如果将自己的卡借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如果那人有犯罪行为,例如:贩毒、、走私、等,或与他人产生经济的话,公安人员肯定会通过身份证和银行卡追究到身上来。

法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综合上面所说的,银行卡外借这种行为是很容易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只要因借银行卡而造成严重的情节,那么对于出借人来说都是需要承担起所有的经济责任,但如果在借出之后所造成的行为是属于自己不知情的,那么对于出借人是不会承担责任的。

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违法吗

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是违法的。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信用卡借给别人套现什么法律责任

1、把信用卡借给别人套现,如果额度较小的话,按时归还,对于银行来说只是违反了约定,属于民事范畴。

2、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则影响到自己的信用并产生高额利息。这种恶意透支达到一定的程度,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卡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信用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活动。信用卡罪是犯罪的一种,该罪和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卡借别人用,要承担什么责任

出借银行卡是一种违法行为,有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果对方把借的银行卡用于其他犯罪活动,那么出借人很有可能会成为共犯,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出借银行账号可能引发民事责任,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二、外借的银行卡用于刑事犯罪,出借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六十五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租借信用卡构成什么罪

出租银行卡违反了银行卡相关法律制度,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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