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所以,你需要做的就是,找到一切能够证明你5个月前就在那家单位工作到现在的证据,比如工资条、考勤表、胸卡、工资存折等,你可以去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情况,并且提出要求进行仲裁,像您这样的情况,很好解决的,只要情况属实,您除了可以得到您拖欠的您的工资,还可以依据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得到拖欠部分的25%的补偿金。依照《劳动合同法》还可以得到4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这个期间没有给你上保险的话,还可以要求这家单位给你支付着5个月的保险费用。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