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属于行使什么权力

如题所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属于行使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⑴修改宪法;

  ⑵监督宪法的实施;

  ⑶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⑷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⑹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⑺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⑻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⑼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⑽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⑾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⑿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⒀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⒁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⒂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⑵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⑸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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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16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一)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规定上述两类主体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实践中,属于全国人大立法权限范围的基本法律的制定,一般都是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之前,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过常委会审议后,再提请大会审议。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对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立法法明确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二)法律案的审议
  审议法律案,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过程,实质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
  (三)法律案的表决
  所谓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实有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指代表名额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也不是指到会的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谓过半数,是指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赞成票刚好是半数,不是过半数。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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