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存在造成工伤职工经济损失问题。
工伤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其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只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受理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鉴定申请之后,只是依法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是一种技术性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通常都是分配进行,不存在造成工伤职工经济损失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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