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调解书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在我国,很多调解案件因得不到完全履行而进入了执行程序。一、民事调解书对方不履行怎么办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二、调解书的效力表现(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4)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调解书生效时间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调解工作规定》“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两种情形对当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是否影响调解书效力作出规定,因此,这里针对的应该是“法律规定调解书需要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调解书需经多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一位收到调解书的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1、调解书的签收日与生效日。调解书的签收日既可以是生效日期,也可以不是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在领取日签收调解书为调解书生效日期。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而发送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愿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裁定或者送达该补正裁定的日期不是生效日期。2、未经当场协商,而采取书面传阅形式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生效日期认定。当事人通常情形下是通过当场协商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但也存在部分当事人因特定情形未到场协商,而事后予以追认的,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参照本条规定,应当以最后一位当事人签字落款时间为调解协议的生效日。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送交日不是生效日期。如果需要送达调解的,应当以最后一位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为调解书生效时间。3、当事人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收调解书的生效日期确定。实务中存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但调解书制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而当事人因紧急原因,不能等待领取正式制作的调解书,而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情形。因为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其在空白送达回证签名的行为,应当视为已经签收调解书,而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调解生效日期。4、调解书送达排除电子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对调解书不能采取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当事人“电子签收”调解书在法律上还有待进一步研究。5、调解书可以向特别授权的代理人送达。调解书送达给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视为当事人签收,发生法律效力。6、调解书送达排除留置送达。因为留置送达是一种拟制“本人”知悉诉讼文书的制度,与当事人接受自愿调解的真实意思并不符合,故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而认定当事人“签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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