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进一步明确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我国工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是工人阶段的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娱、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法律和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凡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自上级工会批准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自行撤销企业工会。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厂长)应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织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职工在行使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时,企业应当予以保障和支持。
  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有权派员到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组建工会,宣传和监督执行有关工会的法律、法规。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满二十五人的,选举工会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工会有女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经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对任期内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调动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解雇、辞退、开除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并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企业遵守、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代表职工与本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中外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讨论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职工奖惩、分配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及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应当通知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外资企业工会应与企业建立劳资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有关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方面的问题。
  (四)监督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参加职工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建议无效,情况紧急的,工会可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不得因此扣发或减发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
  (五)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劳动保险、医疗费用及各项补贴;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时间和职工法定休息权利的规定。企业延长劳动(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工会同意。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期内,解雇、开除职工,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异议,并与企业协商解决;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解雇或辞退职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和职工本人。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协调职工与投资者的关系,积极配合企业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正确处理矛盾和纠纷。
  (四)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法律、科学、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企业的文化生活,提高职工素质。
  (五)听取和反映职工的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协助和监督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六)协助企业处理好不同国籍和地区职工之间的关系,教育职工合作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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