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我们说的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在法律上,支付彩礼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性质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的赠与。所以,原则上,赠与人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但是也有例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可以看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多少,各地法院结合当地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1、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超过六个月,且因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这点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公布的标准,仅供参考,各地具体情况不同标准可能不同,但也应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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