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支配收入计算公式

个人可支配收入计算公式

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中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它等于GNP减去所有税收、企业储蓄和折旧,加上支出和其他的转移支付,还有政府利息支付。就是拿到手的收入。即工资收入中扣除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剩下的那部分。扣除它们后所剩下的钱是可以随意支配的。
个人可支配收入简称为DPI,是个人收入减去个人纳税支出后的余额。等于个人收入扣除向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不动产税、人头税、汽车使用税以及交给政府的非商业性费用等(统称非税支付)以后的余额。个人可支配收入被认为是消费开支的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
一般个人可支配收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用于个人消费支出的收入;个人储蓄包括储蓄存款和现金;其它可支配收入,包括各种债券、股票、应收应付款、个人保值商品等。通过以上信息可以看出,个人可支配收入主要受个人收入多少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影响比较大,而且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物价等各种因素的上涨会造成国民使用货币的购买力下降,计算时一般还考虑扣除市场价格的影响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用户得到的各种补贴也是计算在个人可支配收入中的,比如独生子女补贴、少数民族补贴、低保、帮困补贴、失业救助金等,个人可支配收入被认为是消费开支的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常被用来衡量一国生活水平的变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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