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如题所述

经营种子有以下4种情况可以不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1)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此类种子经营者的特点是经营的种子是已经包装好的,附有标签,经营者既不能够拆开包装,也不能够更改标签。种子是由别的种子经营者包装的,不是自己包装的。

此类经营者一般是中间经销商或者零售商。但种子经营者有进货质量验证责任,对所经营的种子负有质量责任,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有先行赔偿的义务。先行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责任者追偿。

种子经营者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并且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遵守种子管理法律法规

(2)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这种情况应具备3个条件:

一是要有书面委托。书面委托应当悬挂在显眼位置,便于检查和让购买者知晓。

二是委托者本身必须已经领取了合法有效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三是受托者处在委托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内。即委托者只能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进行委托,超过有效区域的委托无效。

委托代销与经营包装好的种子经营者的最主要区别在于经营的自主性和质量责任的承担不同。

委托代销所销售的种子是委托者的种子。种子的所有权归委托者所有,种子的质量责任归委托者承担。他所获得的是销售佣金,而不是销售利润。委托代销的种子也不能够拆开或出售散装种子。

一个售种者(被委托者)可能会受多家种子经营单位的委托销售其种子,其责任根据所销售的种子情况分别确定归属。

被委托者可能除了销售委托的种子外,还销售自主购进或生产的种子,如果这些不属于可以不办证的情况,应当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当受托代销的种子出现质量问题,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时,委托者负责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者不能指出或找到委托者,受托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特点:分支机构是种子经营者的一部分,不具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分支机构的质量保证责任和民事责任都由种子经营者本身承担。所以,对于分支机构放松较宽,不必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但是设立种子经营分支机构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手续。

一是分支机构设立的地点必须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之内,不能够超出其有效区域范围。

二是分支机构的责任由种子经营者承担;分支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种子经营者的合法证明标志。

三是种子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4)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集市出售、串换的。该种情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主体是从事种植业的农民,而不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

二是出售、串换的对象只能够是常规种子,而不能够是杂交种子。

三是出售、串换的种子是农民自已繁殖、自己使用后剩余的,专门繁殖供出售或者通过买卖得来的不在此范围之内。

四是出售、串换只能在集市上,而不是以专业门店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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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5

经营种子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1)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此类经营者的特点是,经营的种子是由别的种子经营者按有关规定已经包装好的,附有标签。经营者既不可以拆开包装销售,也不可以更改标签。

(2)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这种情况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当悬挂在显眼位置,便于接受检查和让购种者知晓。二是委托者本身已经领取了合法有效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3)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分支机构的质量保证责任和民事责任都由种子经营者本身承担,所以不必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上三种情况都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4)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这种情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主体是从事种植业的农民,而不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第二,出售、串换的对象只能是常规种子,而不是杂交种子。第三,出售、串换的种子是农民自繁、自用后剩余的。第四,出售、串换只能在集市上,而不是以专卖店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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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22

以下4种情况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1)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2)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3)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4)农民个人将自繁、自用有剩余的常规种子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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