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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怎样枪决死刑犯人? - 66问答网

台湾怎样枪决死刑犯人?

如题所述

中华民国死刑之执行,于刑事判决确定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条,检察官应速将该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亦即法务部)。而依同法四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法务部令准,执行检察官于收到法务部之令准后,若无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一条但书之事由(亦即无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之可能),必须于令到后三日内执行死刑。《死刑执行规则》第二条规定,执行时,先由检察官会同看守所所长莅视验明,并核对人犯人相表﹑指纹表后送监执行,其因他案在监狱执行中者,会同典狱长办理。执行前后应拍下受刑人相片,报部备查。而若死刑犯有器官捐赠之意愿时,应签署捐赠器官同意书。

执行死刑之方法,依据《监狱行刑法》第九十条以及《死刑执行规则》第三条之规定,应以药剂注射或枪毙,在监狱特定场所执行之。执行枪毙时,应令受刑人背向行刑人,其射击部位定为心部,行刑人应于受刑人背后偏左定其目标,但行刑人与受刑人距离,不得逾二米。而对捐赠器官之受刑人,检察官得命改采射击头部右后耳根之执行死刑方式。通常死刑犯会系上脚镣,一天只允许在做运动的三十分钟内离开囚房。

台湾死刑制度,一个人被判决死刑定谳后,要等待法务部部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方才执行。一个标准的执行死刑团队,包括执行检察官(俗称监斩官)、法医、书记官、法警队长、执行法警(枪手)两人、戒护法警两人,若死刑犯同意捐器官,另设有医疗队。现在执行死刑时,多半选在18时至21时,并用配有灭音器的国造T75型手枪,但早年使用的枪械亦不固定,常使用步枪或卡宾枪行刑,尤其是警总等机关。

早年多选在清晨5时到6时,取“不走夜路”之意,但这样常使死囚一夜难眠,生怕脚步声,且枪声又容易惊扰周围居民,而改至夜间行刑,有些人认为这个作法不错,因为台湾民间信仰中“日出时阴司封门,如无鬼差牵引,无法进入地府”。被执行死刑前两到三小时,狱方会通知死囚“执行命令已经签发,今日几时几分送您上路”,如有信仰者可请神职人员(法师、牧师、神父等)来做临终祈祷或诵经。而此时,执行死刑团队工作人员往往齐聚一堂,礼拜狱中的地藏菩萨佛像,祈祷执行顺利。

执行时检察官要到达法场,验明死囚身份无误,执行前先再最后一次听讯(通常都是问死囚是否悔悟,并听取遗言),而后死囚会得到一个不错的便当,称为“最后一餐”,希望能在行刑后,亡灵能够体力充沛地到达阴间,根据各看守所的传闻,其餐点大致上为白饭、卤蛋、鸡腿、焢肉(或香肠、猪肝等)、海带(或青菜、竹笋)、豆干等菜色,以及一包烟和一小瓶高粱酒,在监狱的迷信认为:饭菜可以不吃,却至少要咬一口卤蛋,“吃蛋,好完蛋”,避免死刑过程多受折磨。1980年以前并不为死囚注射麻醉剂,所以大多数死囚都会将高粱酒一饮而尽,以求减少痛苦。

用餐完毕后,死囚被送入看守所的法场,趴在法场的沙地上,一般法场亦有供奉另一尊地藏菩萨,常会向地藏菩萨烧香,请菩萨监视正法的情况,一来保佑死囚能安心上路,二来保佑执法人员免受煞气干扰。死囚只要口头申请,即可先由法医将死刑犯麻醉(死囚亦可选择“不麻醉”),法医会在心脏或小脑相对位置做记号,当法医验证药效产生后,便可由法警开枪。开枪的位置为心脏(从背后开枪)或小脑(从右后耳根开枪),执行后约十到二十分钟,由法医验尸,确认是否死亡,若没有死亡,则继续射击直至死亡;若同意器官捐赠时,多以向头部开枪的方式枪决以保障器官完整,而死囚在处决后便会送至医院移植器官。

执行完毕后,第一步就是死囚的脚镣等解开(意喻“解放灵魂”),死囚会在脚镣上系上新台币一千元的钞票,赠送给枪决后给解开脚镣的法警,谢谢他解放了自己的灵魂,但这一千块必须快点花掉,许多法警会拿来宴请所有法警队友,或者次日清晨捐献庙宇香火钱。且这一副死囚脚镣非常抢手,许多死囚会设法索讨,并戴在脚上,监狱的迷信认为:同一副脚镣,不能使两个人被枪毙。

传统上,所有法场的工作人员都会在执行后洗手,并喊著“洗手不干了”;如果衣物沾到死囚的血,一定要换洗或丢弃,否则会遭到死者怨灵报复。在法场不互称名字,改以代号或者手势示意,避免死者怨灵惦记,由于台湾民间信仰上仍对被处决的亡灵相当畏惧,因此在行刑后狱方法警会在法场烧纸钱,供奉死囚亡灵。

若受死刑谕知之人犯,有心神丧失或怀孕之情形时,则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五条,由法务部命令停止执行。且于其痊愈或生产后,非有法务部命令,不得执行。

关于执行死刑之地点,中华民国在戒严时期,自1949年开始,政治犯都在马场町或国防医学院后方的新店溪河床执行死刑。从1950年代中期至1980年代末期,政治犯以及因戒严令之故,被军法处死的平民均改在新北市新店区的安坑刑场(位于新店区安华路,原“国防部新店监狱”,现“台湾新店戒治所”后方)处决。中华民国自1987年解严后,监狱行刑法虽规定死刑需于监狱内执行,但实务上因死刑犯均羁押在二审看守所,为避免执行前将死囚移监所产生的戒护成本及风险,刑场均以“监狱分监”方式附设于二审看守所内,计有新北市土城区的台北看守所、台中市南屯区的台中监狱(台中看守所与台中监狱仅一墙之隔,刑场设于监狱侧)、台南市归仁区的台南看守所(台南看守所与台南监狱仅一墙之隔,刑场设于看守所侧)、高雄市燕巢区的高雄第二监狱(实务上高雄看守所附设于此)和位于花莲县吉安乡的花莲监狱(因花莲看守所位于花莲市市区,老旧狭小无法扩建刑场,故将刑场设于花莲监狱,执行死刑前仍需将死囚移监)五所监所设有刑场,分别负责执行台湾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台南高分院、高雄高分院、花莲高分院所判决管辖的死刑案件。北部地区因都会型态,人口密集,且为政治、经济中心,约六成的死刑系于台北看守所执行;而花莲高分院所辖的花莲、台东两县因人口少且民风纯朴,自政府迁台至今仅执行过十八人死刑,自1999年10月12日执行走私海洛因嫌犯王再兴、周家杰的死刑令后,直到2013年4月19日相隔13年半才再度执行一名身背三条人命的强盗杀人犯张胞辉的死刑令,另一身背两条人命的性侵杀人犯戴文庆,亦于2014年4月29日枪决,成为唯一未收容死刑犯之二审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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