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原规定内容

如题所述

为了强化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建设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所谓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特定经济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旅游假区等,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这些区域的规划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接受法律规定的规划管理。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开发区规划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的规划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内的开发区。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政府规划部门需参与立项和选址工作,审批过程中需提交选址意见书。

开发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总体规划需经城市政府审查并报省级政府审批,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区还需报国务院规划部门备案。详细规划则由城市政府直接审批。

任何对规划的修改都需要经过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土地利用和建设需严格遵循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需以项目为前提并依据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区内进行工程建设需提交相关许可证和文件,且需遵守预先确定的规划指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对于违规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同样参照此办法执行。省级政府规划部门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地方细则,报请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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