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一、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的区别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一般,借“无抵押借贷”两种,而抵押就是区别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别呢?(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保证责任的方式1、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并就债务人财产依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责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围内承担责任。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抵押贷款中的方式有哪些

抵押贷款的方式有,按主体可分为债务人提供的抵押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按抵押物分为房屋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抵押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等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抵押贷款有哪些方式

(1)抵押贷款。即指借款人向银行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信贷抵押的贷款方式。(2)信用贷款。即银行仅凭对借款人资信的信任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须向银行提供抵押物。(3)担保贷款。即以担保人的信用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4)贴现贷款。即指借款人在急需资金时,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而融通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一般贷款就是有抵押物根据抵押物的价值来响应的提取现金价值的形式,就是去私人也是这样的

四、房屋抵押贷款中途能否变更还款方式?

在正常房屋抵押贷款中,还款方式是已经签在借款合同中的内容,无法修改。如果没有提前还款的违约金,并且手上的钱够,可以尝试提前还款,然后重新签订借款并借出。

(此操作不适合银行,因为一是一般有违约金,二是如果没有违约金,有可能还会出现还款后,到账周期太长或不在发放贷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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