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法

如题所述

1.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都适用于这部法律。
3. 本法所定义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可能导致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些事件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4. 国家建立了以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5.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了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以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并最大限度地减轻其影响。
6. 国家建立了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了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了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7.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如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如果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无法消除或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8.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9.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10.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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