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城市整体防空抗毁能力,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实施范围,包括组织防空袭方案、保护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维护人民防空工程及通信、警报设施。市、区、县级市的人民防空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法律实施与监督,而其他如计划、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则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需在上级人民防空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本地区的人民防空责任。人民防空教育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主管部门需根据国家计划,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教育,同时,人民防空法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工作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畴。


所有组织和个人享有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得侵占或破坏人民防空设施。这是每个公民的基本职责,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举措。




扩展资料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于2003年1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修正。该《办法》分总则、防空袭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与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通信和警报、罚则、附则7章48条,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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