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批复

如题所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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