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学的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

如题所述

税收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活动,首先应被归属为经济学研究对象。那么,在经济学中该如何看待税收?这需要对税收学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方位进行探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法律发展也渐渐呈现出全球化趋势——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日益走向融合与统一: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制定法日益增多,而民法法系国家则开始接受判例制度。遵照这一趋势,不难设想我国的法律运行将从以立法为核心转向立法、司法并重的态势;法律分析从立法分析转向立法+司法分析也是大势所趋。我国的税法研究受民法法系影响,一直表现为以立法分析为核心的经济法学分析,以税收学和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以税收制度(税收制定法)为研究对象,力图建立一个体系完备、条文善,包含实体法、程序法和诉讼法在内的综合税收法律体系。近年来,在不断借鉴西方税法研究的基础上,国内税法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已具有了“法和经济学”的形式特征,但是立法分析的本质却没有改变。而普通法法系国家中的情况则不同。以美国为例,虽然很多税法也是以制定法为基础的,但判例的日渐增多却使得税法不断发展变化,通过对税基、纳税人等要素的调整而实现税法与现实的紧密结合。当然,日积月累的判例使得美国税法极为繁复,这又是普通法法系的不足了。遵循世界法律的发展趋势,不难推断我国的税法运行也将不断吸收普通法法系的优点,在坚持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等特点的同时,逐步实现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灵活调整。因此,税法研究也应适时借鉴“法和经济学”的原则,在继续税收立法研究的同时加强税收司法研究,从单一立法分析转向立法十司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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