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只可以在第一审的民事诉讼中撤诉正确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原告只可以在第一审的民事诉讼 中撤诉。在第一审程序中,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也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由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撤诉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不得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常进行。申请撤诉必须自愿。除自己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胁迫的方式,迫使原告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撤诉必须合法。撤诉在程序上必须是由有权撤诉人提出,必须是在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告撤诉的规定如下:
(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以申请撤诉,不用区分是第几次开庭。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这是原告的诉讼行为,由原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如果口头的应该由书记员记录庭审笔录,由原告签名盖指印。
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属于私权范畴。因此,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在将纠纷起诉至法院后,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通过撤回起诉的办法结束诉讼程序。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据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可以撤回起诉,在二审程序中可以撤回上诉等制度,而且,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就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但是,对于在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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