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需要依据的法律

如题所述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沟通和学校传染病区域性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合力。
二是拓展健康教育,改善学校卫生。学校、托幼机构通过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的核心知识的宣传,并开展健康教育效果评价,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倡导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并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切实加强教室、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消毒和通风换气等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三是严格传染病报告,落实晨午检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发现散发和聚集性疑似病例都要及时向属地疾控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于通过学校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和其它传染病病例,及时告知学生和家长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四是做好监测预警,规范应急处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以结核病、手足口病、麻疹等学校和托幼机构易发、多发传染病为重点,认真做好传染病监测和报告,深入开展疫情的主动搜索和分析研判,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结合传染病流行规律,适时向学校和托幼机构通报相关信息,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预警工作,并规范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五是依规查验接种证,及时进行补种。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到接种单位进行补种。各预防接种门诊要严格按照免疫程序、接种规范对漏种儿童进行相关疫苗的补种,进一步降低免疫空白,筑牢抵御疾病的免疫屏障。
法律依据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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