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各基层工会:
经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研究,并报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对下补助工会经费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2018年3月28日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对下补助工会经费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工会工委(以下简称省直工会)对下补助工会经费工作,促进经费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现根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闽工〔2017〕185号)、《福建省县级以上工会对下补助工会经费管理办法》(闽工〔2017〕100号)等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下补助,是指省直工会对所属省直机关基层工会实施的经费补助,包括回拨补助、职工之家建设补助、重点项目补助、特殊补助,不包括省直工会发给基层工会的奖励金和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的各类补助。除以上四类补助外,省直工会不随意另设其他补助。
第三条 对下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缴费挂钩原则。经费补助应与工会经费收缴、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相挂钩,未足额缴费或无故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严格控制补助或不给补助。对一个基层工会的经费补助一般不超过其上缴经费的总额。
(二)困难优先原则。优先补助经费明显不足、单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基层工会。
(三)业绩倾斜原则。对下补助向工作取得良好业绩,获得各级荣誉的基层工会,落实上级机关部署的重点任务,以及开展服务改革发展、服务关怀职工的重大活动倾斜。
(四)遵规守纪原则。对下补助必须严守法律、纪律和政策规定,对涉嫌奢侈浪费、违规违纪的开支,不予补助。
(五)主动申请原则。除了已有明确规定的“回拨补助”外,各类补助应由基层工会对应具体项目提出申请,省直工会进行审核后给予补助。
(六)预算在先原则。省直工会要把对下补助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按预算安排补助,超预算的补助要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章 回拨补助
第四条 回拨补助的对象是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回拨的金额按省直机关工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建设的若干规定》(闽委工综〔2017〕32 号)执行。
第五条 回拨补助一般在每年3月份前由省直工会计算补助金额后,直接拨到厅局直属机关工会账户。
第六条 厅局直属机关工会所辖基层工会出现上一年未缴纳工会经费问题的,暂缓补助,待补缴经费后再下拨补助。
第三章 职工之家建设补助
第七条 职工之家建设(简称建家)补助的对象是厅局机关工会和厅局直属单位的基层工会。
第八条 建家补助的主要范围是:(1)设立职工书屋;(2)设立职工活动场所;(3)开展职工文体活动;(4)关怀、慰问职工和帮扶困难职工;(5)组织艰苦岗位职工疗休养;(6)开展职工维权工作;(7)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8)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和工会干部业务培训;(9)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10)开展其他建家工作。
第九条 省直工会一般于每年4月份前就建家补助下发通知,由厅局直属机关工会组织所属基层工会自主申报,统一汇总后报给省直工会。
第十条 省直工会对所申报的补助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于6月底前将补助直接拨到基层工会账户。
第四章 重点项目补助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补助的对象是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含对厅局直属单位基层工会实施领导指导的厅局机关工会)和省直机关工会工作联系片。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开展省直工会所部署的重点项目,尤其是服务全省工作大局、服务广大职工的活动项目,具体项目由省直工会根据每年“工作要点”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省直工会一般于每年6月份前就重点项目补助下发通知,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按照通知要求自主申报。
第十四条 省直工会对所申报的补助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于9月份前将补助拨到厅局直属机关工会账户。未开展重点项目的工会,不予补助。
第五章 特殊补助
第十五条 特殊补助是指因特殊情况,省直工会在前文规定的三类补助之外,对所属基层工会实施的其他补助,包括上级机关要求、基层工会救灾救急以及其他特殊补助。
第十六条 特殊补助应履行以下程序:(1)基层工会提出申请;(2)主管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审核;(3)省直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4)需要上级机关批准的,按规定报请批准。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受补基层工会要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和补助经费的用途,合理、及时使用经费,严禁安排违规开支或改变经费用途,不得用于发放会员节日慰问品和生日慰问品。
第十八条 对下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省直工会“1+X”专项督查和工会经费审计审查的范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要对所属基层工会的获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切实纠正,对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纪检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比例(40%)向省直工会缴纳工会经费的,一般不作为补助对象。
第二十一条 工会没有独立账户的,一般不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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