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11-27
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2004年,成都蛟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在双流成立双流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蛟龙公司”),后成都蛟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当地的村民委员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协议书。小区住户与蛟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生活配套员工住房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租赁期为20年,自签订协议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全部的房屋租金,二十年租赁期满后,甲方将出租住房即赠送给乙方使用,出租住房的所有权属乙方所有。”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98号)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小产权房”不能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您反映的“小产权”住房小区无法完善用地手续,不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若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2个回答 2022-11-27
尊敬的双流县书记 您好!蛟龙港银座商铺交房后业主们一直没有拿到产权。按购房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换取不动产发票后120个工作日内就应该拿到分户..尊敬的双流县书记 您好!蛟龙港银座商铺交房后业主们一直没有拿到产权。按购房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换取不动产发票后120个工作日内就应该拿到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