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自家宅基地建房邻居阻止

家在农村,房子八几年建的,当时因村里要造池塘,所以拆的老房子。后分到村子里的另外一块集体地给我家。故现住房子不是当时原址。拆了集体地上的老房子后重新建新房子,因当时想建4间房子,后来因邻居还有村里其他人的一些阻扰没能建成,只建了三间房子。三间房子建成后因当时缺钱,西边的楼梯一直没建(地基打好,一直放着),09年初家里开始建西边楼梯房,但邻居不同意,因为在他家的东边也就是我家楼梯口处有开了一个窗户(二层,楼上也开了个),说建上后会影响他们采光。补充:家里的三家房子有政府批示,东西南北至都有写明,西边楼梯房没有批(不过都是老房子拆的);村干部说农村建房,要是邻里间有纠纷就不能建,要和解后才能建;一开始我们也不知道要些什么程序,已经建好了(邻居家人不在家),年底时他们把我家房子挡住他家窗户的部分给敲了!
家里报案了,但相关人员只是来拍了照片,到现在还没什么信息回复。
PS:原房子跟邻居家是紧挨着的,后来因为纠纷,八几年建的时候经村干部调解,我家让出一米宽的小弄后再打地基。
针对以上描述,希望能得到相关专业人士的指点,到底农村建房的正常手续应该有哪些?是否人家比你先建了,先开了窗口,我就不能建房子上去了?另外,他们私自敲了我家房子,该找什么部门申诉?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本人非常着急得到专业人士的解答,万分感谢!
补充提问一下:“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那国家建设标准又是什么呢?怎样才算是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了?农村建房的采光、通风、下水等问题是否跟城市里有区别?

  民法上称此类纠纷为相邻权纠纷。
  1.什么是相邻权,法律对相邻权做了如何规定。
  答: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因对各自所有或占用的不动产行使权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和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因采光权、通风权等相邻权受到侵害进行起诉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一、及时收集和保留相邻一方侵权的证据,如有关照片、录象带等;二、应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侵犯相邻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起算,否则你将丧失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农村建房的规定大致如下:
  农村建房需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首先本人提出申请,本村民小组成员代表同意,然后村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再由交由镇国土所加具意见,镇政府盖章,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可以建房。
  他们私自敲掉你的房子你可以按侵权之诉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由村民调解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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