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伤情鉴定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

如题所述

对伤情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法如下:
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提出异议理由,并搜集相关证据;
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调查处理违法行为,使原鉴定结果无效;
3、搜集证据推翻原鉴定结果;
4、在鉴定人资格或程序违法,或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时,请求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原鉴定意见不作为案件事实认定依据。
伤情鉴定的程序:
1、提交鉴定申请:当事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伤情鉴定的书面申请;
2、提供相关材料:需提供身份证明、医疗记录、伤情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3、缴纳鉴定费:根据鉴定机构的规定缴纳相应的鉴定费用;
4、进行伤情检查:鉴定人员会对当事人的伤情进行检查,并记录相关信息;
5、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出具书面的伤情鉴定意见书。
整个程序需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鉴定的客观性,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对伤情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通过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搜集证据推翻原鉴定结果,或在鉴定人资格或程序违法、意见依据不足时请求法院重新鉴定,以确保原鉴定意见不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